论文造假案 今年3月,浙江大学处理过一起论文造假案,除了主要责任人贺海波被开除教职,同意共同署名的吴理茂副教授撤销中药研究所所长助理及中药药理研究室主任职务,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解除其聘用合同。被署名但不知情的药学院院长李连达院士,负有疏于管理、教育不力、监管督察不严的责任,学校将不再续聘。
比照浙江大学的做法,辽宁大学不应让陆杰荣在这起抄袭案中免责。理由有四:其一,陆是杨伦的硕士研究生导师,负有学术伦理教育之责;其二,陆和杨有多年师生关系,有条件了解他的表达能力、表达习惯、研究范围,论文是他自己写的,还是抄的,有可能鉴别;其三,陆同意作为第一作者署名,意味着愿意承担第一位的责任,同时享有第一位的权利;其四,在《哲学研究》发表陆的因素起了作用。
按照常理,一篇论文,是谁写的就应当由谁署名。如果两人以上分工合作,共同完成,就应当共同署名。不著一字,尽得风流,并不合理。由于社会存在着复杂的权力关系,就产生复杂的署名现象。在政界,领导人发表言论让秘书或助手执笔,自己署名,是常有的事,中外皆然,通常不违反职业分工的惯例。在学界,权大位高者在争取课题经费、获得出版机会等方面能够占得先机,助手、学生和他们之间实际上存在着权力依附关系。所以大人物领衔著书发表文章,实际上由小人物执笔,也颇为常见。
现在,有些学术刊物看人下菜碟,不是以文取文,而是以人取文。只发名人的文章,不发无名之辈的文章,或对名人不收版面费,对无名之辈猛收版面费。于是,一些青年学子,只好用共同署名的方式登堂入室。只要参与各方自愿,外人也不好说三道四。当然,还有一些掌握行政权力的人,相中了别人的学术成果,就想独享或分享其署名权。
现在,一些人有权支配财政资源,就找手中无权又有学术成果的人“寻求双赢”,比如最近曝光的遵义医专副校长的“职称门”,就含此类现象。凡此种种署名现象,在看得见的未来恐怕难以改变。当前必须守住的底线就是:谁同意署名,谁就必须承担责任。不能让署名的教授、博导、校长、院长们光享受荣誉和利益,出了麻烦,就溜之大吉。在治理学术弊案时,如果“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各种学界乱象还会愈演愈烈。
潜规则 近期,学术腐败案频发,且屡屡牵扯到高校校长、研究所所长之类的“学官”。而腐败案件披露之后,公众看到的往往并非预料中的严肃追查和处罚,却大多是“学官”身边各种势力出面为之辩解、回护。最近的例子,是辽宁大学副校长陆杰荣与北师大在读博士生杨伦在《哲学研究》上联合发表文章涉嫌抄袭和广州中医药大学校长徐志伟涉嫌抄袭自己学生论文。前者,已经有辽宁大学校方出面辩解,称陆杰荣副校长对自己曾经的学生抄袭他人论文“并不知情”,但“存在一定‘失察’责任”,今后应“避免类似事件再发生”云云。后者则暂时由徐志伟校长自己亲自辩解,称举报教师“别有用心”。不过徐校长已经预留伏笔,称真实的情况“一定要找上级部门才能清楚”。
由以上两例及近期披露的更多类似案件可见,凡遇导师与学生共同涉嫌的学术腐败案件,最终被抛出来领罪受罚的,大多只是学生而已,而他们的导师则大多可以全身而退。而若只有学官或知名学者单独涉嫌,则整个案件便可能被轻轻放过。在维护学官或知名学者方面,教育界、学术界似乎有着高度的默契。
对如上种种劣迹乱象,舆论大多指斥为“学术潜规则”所致。研究生为求学位而抄袭他人论文为“潜规则”;导师强占学生研究成果为“潜规则”;学生为求论文发表而主动向导师奉上学术成果亦为“潜规则”。在最后一种“潜规则”中,导师在自己“不知情”的论文上署名为第一作者,甚至被视为热心帮助学生的古道热肠,即使有违学术规范,也是受“潜规则”所迫。正是在这些“潜规则”的负面“规范”下,“学术共同体”已经蜕变为“利益共同体”,那些在学术界具有一定影响的学者、学官之所以屡屡在被舆论“高高举起”之后,却被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轻轻放下”,就在于维护共同体重要成员的共同利益,是所有利益共同体最深层也最核心的“潜规则”。
但是,舆论在讨伐学术界“潜规则”的同时,却往往忽略了如下的事实,即抵御乃至根除“潜规则”的不良影响,未必能够通过“显规则”的确立而达到。事实上,针对愈演愈烈的学术腐败现象,教育部等主管部门已经颁发了多个规范性或惩罚性文件。今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教育部长周济还曾气韵饱满地提出“对学术不端行为要像体育界反兴奋剂一样,像对待假冒伪劣产品一样‘零容忍’,实行‘一票否决’。无论涉及什么人、什么事,都要态度坚决、一查到底,做到不护短、不姑息、不手软”。言犹在耳,乱象纷起,却看不出周部长“零容忍”的“显规则”,有战胜“潜规则”的前景。
“显规则”无从下手,主要的原因之一,在于另外一种“潜规则”的缺失。即学术界或学术圈作为“学术共同体”而本该具有的学术信仰、学术理想及由此而衍生出的一整套价值体系和学术规范的严重缺失。在一个健康的学术共同体内,无论是观念层面的学术信仰或制度层面的学术规范,都未必通过诉诸明文的“显规则”而呈现,却更多地作为一种共同体成员普遍遵从的共识,而成为约束共同体成员的“潜规则”。
在一个基于学术信仰的“潜规则”主导的学术共同体中,劣质的“潜规则”便没有横行的余地。任何违背“潜规则”的学术不端者,都可能被逐出学术共同体而失去学术尊严。即使他侥幸保留其副校长的学官头衔,也将彻底失去继续从事研究的学术资格。反之,在一个劣质“潜规则”横行的利益共同体中,学术不端乃至学术腐败者,只要其动用各种“潜规则”而保住其官位或“学位”,就能继续混迹乃至横行于学术界,并继续利用“潜规则”而谋取更高的“学术”地位。中国的学术界,不幸恰恰处在后一种“潜规则”的控制之下。
因此,中国学术腐败的根源,不在于教育部少发了多少文件或少表了几次决心,而是由学术信仰的缺失和价值体系的崩塌带来的学术共同体的溃散。治理学术腐败的出路,也就在于重建学术共同体的学术信仰和价值体系,打破官阶、权位与学术地位之间的通道,还学术共同体以自主而独立的学术信仰和评价体系,还学者以学术尊严,还学术以社会价值。在这个重塑“潜规则”的过程中,教育部等部门规定的“显规则”,只能起到过渡性和辅助性的作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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